第一章 定义

当旅客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1.1“ 国内运输”指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1.2“ 西藏航”、“西藏航的”指西藏航空有限公司、西藏航空有限公司的。

1.3“ 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

1.4“ 航空公司代码”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

1.5“ 授权代理人”指由西藏航指定的并代表西藏航销售西藏航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

1.6“ 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 “旅客”、“旅客的”和“旅客本人”的定义)。

1.7“ 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的人。

1.8“ 婴儿”指开始旅行之日年龄不满 2 周岁的人。

1.9“ 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以及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1.10“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1.11“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离退休干部证明,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1.12“ 客票”指西藏航或者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电子客票或者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纸质凭证,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等内容。

1.13“ 电子客票”指由西藏航或者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销售并赋予运输权利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有效运输凭证,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14“ 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1.15“ 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 7 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1.16“ 乘机联”指西藏航或者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它赋予该联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1.17“ 旅客联”指西藏航或者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1.18“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指旅客购买西藏航的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1.19“ 运价”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 / 或相关的使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1.20“ 普通票价”指在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经济各舱位等级中的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50% 付费的儿童票价和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 10% 付费的婴儿票价。

1.21“ 特种票价”指西藏航规定的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他票价。

1.22“ 约定的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旅客的客票或者西藏航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旅客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1.23“ 中途分程”指经西藏航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1.24“ 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无法预见的并且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1.25“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航空公司规定的旅客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的最晚时间。

1.26“ 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27“ 托运行李”指旅客按照西藏航收运行李的条件交由西藏航负责照管和运输的行李。

1.28“ 非托运行李”指除旅客的托运行李以外,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包括随身携带物品和自理行李。

1.29“ 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1.30“ 自理行李”指除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1.31“ 行李识别标签”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

1.32“ 行李票”指客票上与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1.33“ 超售”指超过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数的销售行为。

1.34“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35“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6“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7“ 航班出港延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情况。

1.38“ 航班延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到港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情况。

1.39“ 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40“ 机上延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时间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1.41“ 大面积航班延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你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

适用范围

2.1 一般规定

除本条件 2.2 2.4 2.5 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仅适用于在客票上“承运人”栏内列明西藏航的名称或者航空公司代码的国内运输。

2.2 包机运输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协议或者包机客票条款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

2.3 代码共享

在某些航班上,西藏航与其它承运人实施了“代码共享”,这意味着即使旅客定妥了西藏航的航班且旅客的客票上载明西藏航的名称或者代码,但是搭乘的可能是另一承运人运营的飞机。此种情形,在旅客定座或购票时,西藏航会将经营该航班的承运人告知旅客。

2.4 法律的优先适用

本条件适用于西藏航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西藏航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该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

如果本条件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是,本条件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2.5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西藏航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客票

3.1 一般规定

3.1.1 西藏航只向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而且可以要求旅客出示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

3.1.2 客票不得转让。

3.1.3 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客票,按照西藏航退票规定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旅客应选择最适合旅客需要的票价。

3.1.4 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 3.1.3 款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旅客无法旅行,旅客应尽早通知西藏航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未使用航段部分西藏航予以退款。

3.1.5 客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对于电子客票,旅客应有一张以旅客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填开的有效电子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对于纸质客票,旅客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否则无权乘机。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残损的或者不是由西藏航或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变更的,旅客亦无权乘机。

3.1.7 客票及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

如果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应以书面形式在客票有效期内向西藏航或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挂失。经西藏航查证,遗失的客票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未被使用的,待客票填开之日起或旅行开始之日起满 1 年以后的 30 日内,可办理退款。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西藏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不再补打印。

3.1.8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西藏航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空运输的国际客票,应换开成西藏航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3.2 客票的有效期

3.2.1 除客票上、本条件或者适用的运价(运价可以限定客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客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

3.2.1.1 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自客票填开之日起一年内须开始旅行;

3.2.1.2 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3.2.3 多航段客票以第一段旅行开始之日起计算。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 由于西藏航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可延长到西藏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航班为止:

3.3.1.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3.3.1.2 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3.1.3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进行飞行;

3.3.1.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3.3.1.5 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3.3.1.6 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3.3.2 如果旅客持普通票价客票,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西藏航在旅客定座时未能按旅客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西藏航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 7 日。

3.3.3 如果旅客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时,西藏航可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直到旅客适宜旅行之日,或者延长至该日之后在旅客中断旅行的地点,西藏航能够按照旅客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患病应当提供西藏航认可的县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当客票未使用航段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 3 个月。西藏航也可同样延长旅客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但人数仅限 2 人。

3.3.4 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的旅客的近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同的近亲属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日。

3.4 客票的顺序和使用

3.4.1 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西藏航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票价是西藏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客票上所有航段必须按照填开客票时规定的顺序使用,不得颠倒使用。对未按顺序使用的乘机联,在客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第一段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按未使用乘机联对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退票(特殊产品按相关规定办理)。

3.4.2 如果旅客变更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西藏航联系。运输一经变更,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选择接受新票价或维持旅客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旅客应当尽早与西藏航联系,西藏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3.4.3 如果旅客未经西藏航同意而改变运输,西藏航将按旅客实际的旅行重新计算票价。旅客应当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且旅客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3.4.4 客票上某些运输内容的变更,可能会导致票价的提高,如出发地点的变更或旅行方向的变更。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能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3.4.5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个航段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航班,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运输。如果旅客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以根据西藏航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定座。

3.4.6 如果旅客不搭乘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西藏航,西藏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西藏航,西藏航将根据旅客的需要为旅客保留后续航班的定座。

3.5 承运人的名称

在客票上,西藏航的名称被缩写为西藏航的航空公司代码“ TV”


票价与税费

4.1 票价的适用

除另有规定外,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票价根据旅客购票之日西藏航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旅客的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如遇票价调整,已售出的客票,票款不做变动;如旅客自愿变更,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4.2 票款的交付

4.2.1 票价和费用的支付,旅客应使用人民币为支付货币。除西藏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概购票时支付。

4.2.2 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票价不符或计算有误时,应按照西藏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西藏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4.3 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及婴儿票价

4.3.1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 购票。

4.3.2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50% 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4.3.3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 10% 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4.3.4 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4.4 税款和费用

政府、其它有关当局或者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应当由旅客支付。税款和费用通常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在旅客购票时,西藏航将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


定座与购票

5.1 定座与购票方式

旅客可以通过西藏航的网站或致电西藏航的服务热线,或者在西藏航的售票处或授权的代理人售票处预订座位和购买客票。

5.2 定座与购票要求

5.2.1 西藏航或者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将记录旅客的航班定座情况。如旅客提出要求,西藏航将给旅客出具书面的定座记录。

5.2.2 旅客定座后,应在西藏航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否则,旅客所预定的座位将会被自动取消。在旅客定座时,西藏航或西藏航授权的代理人将告知旅客购票时限。

5.2.3 某些特种票价含有限制或拒绝更改、取消定座的条件。有关票价的具体使用条件,可向西藏航查询。

5.2.4 旅客购票时须凭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果旅客购买电子客票,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相同。

5.2.5 旅客购票时,西藏航需明确告知航班出港延误或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

5.3 个人资料

旅客认可提供给西藏航与旅客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含身份证、电话)并对真实性负责,用于定座、购票及其它相关服务。为此,旅客同意西藏航保留和使用旅客的个人资料,并可将该资料传送给西藏航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旅客提供给西藏航的个人资料,西藏航将善加保密。

5.4 不保证提供旅客申请或指定的机上座位 .

西藏航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西藏航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西藏航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5.5 座位再确认

5.5.1 对于已定妥的西藏航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西藏航不要求座位再确认。但是,如果其它承运人要求旅客对续程或回程的座位进行再确认,而旅客未确认,该承运人有权取消旅客的续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5.5.2 旅客需自行了解与旅客旅行有关的承运人对座位再确认的要求。如需再确认,旅客应向客票上载明其代码的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办理座位再确认手续。


乘机登记与登机

6.1 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如旅客搭乘的是西藏航的航班,西藏航将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截止时间。对于旅客旅行中其它承运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截止时间,旅客需向相关承运人查询。为了旅客旅行顺畅,建议旅客预留充足的时间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6.2 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乘机登记手续,西藏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定座。

6.3 如果旅客购买的是电子客票,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旅客购票时使用的相同。

6.4 旅客须按照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西藏航规定的时间在登机口候机。如旅客未在规定的登机时间到达登机口,西藏航有权取消旅客的座位。

6.5 对于旅客不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6.6 持境外护照的旅客办理入藏航班还需提供“入藏邀请函”。

6.7 误机

6.7.1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票价按相应票价的运输适用条件办理。

6.7.2 旅客误机后,如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本条件“自愿退票”或本条件 3.4.2/3.4.4 的规定办理。特殊票价按相应票价的运输条件办理。

6.8 漏乘

6.8.1 由于旅客原因漏乘,按本条件 6.7 条“误机”规定来办理。

6.8.2 由于西藏航原因旅客漏乘,西藏航应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旅客要求退票,按照本条件“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6.9 错乘

旅客错乘飞机,西藏航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飞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旅客错乘到达站至原目地站的费用。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根据西藏航的判断,西藏航可以在通知旅客后拒绝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由于下列一种或多种原因,西藏航也有权拒绝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

7.1.1 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违反了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7.1.2 承运旅客或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

7.1.3 旅客的精神或身体状况,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旅客可能对旅客本人、旅客、机组人员或财产造成危险或危害;

7.1.4 旅客以前在航班上有过不良行为,并且西藏航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7.1.5 旅客未通过安全检查;

7.1.6 旅客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7.1.7 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旅客购买电子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7.1.8 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获得的,或不是从西藏航或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购买的,或是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人;

7.1.9 旅客未能遵守本条件第 3.4 款关于客票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不是由西藏航或西藏航的授权代理人填开或更改的,或者客票已被损毁;

7.1.10 旅客没有遵守西藏航有关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7.1.11 旅客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7.1.12 旅客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7.2 限制运输

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须事先向西藏航提出,经西藏航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有关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及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西藏航查询。

7.3 被拒绝承运后的退票

依据第 7 条条款规定被拒绝承运或者被取消座位的任何旅客可以根据 11.3 款规定办理退票。


行李运输

8.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8.1.1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以及西藏航的规定中列明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

8.1.2 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8.1.3 西藏航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适合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带有明显异味的物品;

8.1.4 枪支、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管制刀具,不得作为行李运输,但是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 8.3.3 规定,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有关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详情可向西藏航查询。

8.2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不得放置或夹带现金、有价票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锂电池、重要文件和资料、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西藏航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8.3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西藏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西藏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8.3.1 精密仪器、电器等类非危险物品,应作为货物运输。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8.3.2 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的乐器,并且不符合本条件 8.4.2 款规定,应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此类物品需单独付费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8.3.3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枪支必须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西藏航的规定妥善包装。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西藏航的规定。

8.3.4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8.3.5 干冰、液态饮品、含酒精类化妆品。

8.3.6 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8.3.7 本条件 8.7.3 款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8.4 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

8.4.1 托运行李

8.4.1.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西藏航可拒绝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

8.4.1.2 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旅客的姓名或其它个人识别标志。

8.4.1.3 西藏航接收旅客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旅客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8.4.1.4 西藏航限定托运行李的体积和重量,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50 千克。与国际航班联运的国内航班,每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32 千克。长、宽、高分别不得超过 100 厘米、 60 厘米、 40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8.4.1.5 旅客不得托运和携带非本人的行李。

8.4.2 自理行李

西藏航限定自理行李的体积和重量,每位旅客可携带一件自理行李,重量不得超过 10 千克。每件长、宽、高不得超过 55 厘米、 40 厘米、 20 厘米。超过规定的部分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4.3 随身携带物品

西藏航限定随身携带物品的最大体积和 / 或重量。每位头等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5 千克;每位公务舱和经济舱旅客可随身携带一件物品,重量不得超过 5 千克。每件长、宽、高不得超过 55 厘米、 40 厘米、 20 厘米。超过规定的部分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8.5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8.5.1 免费行李额

8.5.1.1 旅客携带的免费托运行李应符合西藏航规定的限额:持成人或儿童头等舱客票的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为 40 千克,持成人或儿童公务舱客票的旅客为 30 千克,持成人或儿童经济舱客票的旅客为 20 千克;持婴儿客票的旅客没有免费托运行李额。

8.5.1.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点的两名(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8.5.1.3 如果旅客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应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

8.5.1.4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8.5.2 逾重行李费

8.5.2.1 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的部分,被称为逾重行李,旅客需为超过部分支付逾重行李费。

8.5.2.2 西藏航向旅客收取逾重行李费时,为旅客填开逾重行李票。

8.5.2.3 旅客的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成人经济舱票价的 1.5% 计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6 行李声明价值

8.6.1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 100 元时,可向西藏航申请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8.6.2 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如西藏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西藏航有权拒绝收运。

8.6.3 西藏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 8.6.1 款规定的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5‰ 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8.7 行李的收运

8.7.1 拒绝运输的权利

8.7.1.1 对本条件 8.1 8.2 款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西藏航有权拒绝运输,或者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8.7.1.2 对携带了本条件 8.3 款所列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旅客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西藏航的限制运输条件,西藏航有权拒绝运输。

8.7.1.3 对不符合 8.3 款所列的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规定,西藏航出于运行和安全上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西藏航可以拒绝运输。

8.7.2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旅客应接受西藏航对旅客和旅客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者 X 射线检查。如果旅客不在现场,西藏航也可以检查旅客的行李。如果旅客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西藏航有权拒绝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

8.7.3 小动物

8.7.3.1 小动物诸如狗、猫、家鸟等宠物的运输必须在购票时事先向西藏航提出申请,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西藏航同意后方可承运。

8.7.3.2 旅客必须保证小动物被妥当地装箱,并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否则西藏航不予承运。西藏航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每架飞机运输小动物的数量。此类运输必须遵守西藏航规定的附加条件,详情可向西藏航查询。

8.7.3.3 作为行李运输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不计入免费行李额,而应作为逾重行李运输,旅客须按适用费率付费。

8.7.3.4 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8.7.3.5 对于小动物的受伤或损失、患病或死亡,西藏航不承担责任,除非西藏航有过失。

8.7.3.6 旅客应对小动物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西藏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7.4 导盲犬、助听犬

8.7.4.1 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须在购票时事先向西藏航提出,在符合西藏航运输条件并经西藏航同意后,可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可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8.7.4.2 旅客应对旅客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西藏航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8.8 托运行李的领取与交付

8.8.1 只有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西藏航将查验客票信息。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8.8.2 对于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只有提供西藏航认可的证明,西藏航方可向该人交付行李。

8.8.3 旅客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它航班运输。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是因西藏航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将由西藏航交付与旅客。对于因上述原因发生延误的行李,西藏航不收取保管费。

8.8.4 按照本条件 8.8.3 款规定,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尽快领取旅客的托运行李。如果旅客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西藏航将向旅客收取保管费。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自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领取,西藏航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旅客,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西藏航有权在行李到达 24 小时后予以处理。


航班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

9.1 航班时刻

9.1.1 航班时刻表中载明的航班时刻或机型,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将可能发生变动,西藏航对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不构成西藏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9.1.2 西藏航在接受旅客的订票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客票出售后,西藏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西藏航提供了旅客的联系方式,西藏航将尽力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旅客购票后,如果西藏航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西藏航无法为旅客安排旅客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有权按照本条件 11.2 款规定退票。

9.2 航班取消、变更行程及延误等

9.2.1 西藏航将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旅客以及旅客的行李延误。如西藏航已经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9.2.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西藏航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造成旅客错过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西藏航将采取下列措施供旅客选择:

9.2.2.1 为旅客安排西藏航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定期航班而不额外收费,或在必要时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9.2.2.2 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改变旅客的行程,安排西藏航的航班或其它承运人的航班,或者西藏航双方认可的其它运输方式和等级,将旅客运送到客票上载明的目的地点而不额外收费。如果改变后的航程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旅客已付的票价和费用,西藏航将退还差额;

9.2.2.3 按照本条件 11.2 款规定办理退票。

9.2.3 如果发生本条件 9.2.2 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形, 9.2.2.1 9.2.2.3 款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旅客选择的全部措施,但不排除旅客根据适用法律和本条件的规定,要求西藏航承担的其它责任。

9.2.4 西藏航应在掌握航班状态变化之后的 30 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网站、客服中心、短息、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

9.3 不正常航班的帮助

9.3.1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西藏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西藏航将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以及餐食、住宿等或提供改签。

9.3.1.1 旅客若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书面证明,西藏航应及时提供此类证明;

9.3.2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西藏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西藏航将向旅客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9.3.3 由于西藏航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延误 0-4 小时无补偿, 4 (含) -8 小时每人补偿 200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8 (含)小时以上每人补偿 400 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儿童和占座婴儿减半执行,不占座婴儿无补偿;

9.3.4 由于西藏航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4 (含) -8 小时,由西藏航视情况安排住宿;延误 8 (含)小时以上的需安排旅客住宿;

9.3.5 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出港延误 2-4 (含)小时以内,应为旅客提供饮用水服务。如遇用餐时间应妥善协调,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服务;

9.3.6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西藏航将向旅客提供餐食、住宿等;

9.3.7 任何原因造成的航班备降,西藏航应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饮或住宿服务;

9.3.8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西藏航、西藏航销售代理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9.3.9 若旅客现场未领取现场发放的补偿金,后续申领的,由西藏航确认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9.3.10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被拒绝运输的旅客;超过原截止办理乘机登机手续时间,自愿放弃办理乘机登记的旅客,不予补偿;

9.3.11 持员工免票、公务票的旅客,不予补偿。


航班超售

10.1 为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西藏航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采取适当超售的方法,以保证更多的旅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0.2 如果航班发生超售,西藏航会在机场首先征询自愿搭乘晚一些航班或者自愿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没有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西藏航可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安排旅客登机:

10.2.1 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10.2.2 经西藏航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10.2.3 凤凰知音白金卡、金卡会员;

10.2.4 头等舱和公务舱旅客;

10.2.5 凤凰知音银卡会员;

10.2.6 已经定妥联程航班座位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10.2.7 证明有特殊困难急于成行的旅客(如签证即将到期)。

10.3 由于西藏航的航班超售造成旅客未能按照原定航班成行,西藏航将安排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航班让旅客尽快成行或免费办理退票,同时给予一定形式的补偿。


退票

11.1 西藏航将根据西藏航适用的运价规则退还旅客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11.1.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西藏航既可向旅客本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和身份证明的付款人退款。

11.1.2 如果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标注了退票限制条件,西藏航会将票款退给该客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11.1.3 对于电子客票,旅客须将已出具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交还给西藏航后,方可办理退票。对于纸质客票,旅客须将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全部交还给西藏航后,方可办理退票。

11.1.4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在填开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否则西藏航有权拒绝办理。

11.2 非自愿退票

11.2.1 如果乘坐西藏航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或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原因造成未按运输合同完成运输而使旅客申请退票,称为非自愿退票。非自愿退票按《西藏航国内运价使用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11.3 自愿退票

11.3.1 如果旅客的客票无不得退票限制,且不属于本条件 11.2 款规定范围的退票,退款金额按《西藏航国内运价使用条件》中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旅客误机后的退票按照航班起飞后的退票规定办理。

11.3.2 持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11.3.3 持婴儿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11.4 拒绝退票的权利

11.4.1 如果旅客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后提出退票,西藏航不予办理。

11.4.2 如果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11.5 办理退票者

自愿退票只能由原出票航空公司或者其授权退票的代理人办理。

11.6 退款至银行卡

如果旅客购票时使用银行卡支付票款,则票款只能退还到原卡账户上。


客票变更

12.1 非自愿变更

12.1.1 乘坐西藏航航班的旅客,由于天气、交通管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以及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原因以致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班改变、衔接错失或不能提供旅客原已订妥的座位,西藏航应当考虑旅客合理需要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2.1.1.1 为旅客优先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西藏航航班。

12.1.1.2 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办理签转手续。

12.1.2 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如不接受西藏航统一安排的,可选择西藏航允许范围内免费变更。

12.2 自愿变更

12.2.1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或运价发生变化,西藏航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积极办理。如从较低等级舱位变更至较高等级舱位,或从较低运价改为较高运价,需向旅客收取票价价差。如从高等级舱位变更至较低等级舱位,或从较高运价改为较低运价,按自愿退票处理。

12.2.2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应按照现行《西藏航国内运价使用条件》相关规定办理。

12.3 签转

12.3.1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西藏航可予以签转:

12.3.1.1 旅客使用的客票无签转限制。

12.3.1.2 旅客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西藏航签有联运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

12.3.1.3 签转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西藏航票价或低于西藏航票价,均按照现行《西藏航国内运价使用条件》规定执行。

12.3.2 凡不符合本条 12.3.1 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航空器上的行为

13.1 一般规定

根据西藏航的判断,如果旅客在航空器上的行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财产的安全,或者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不遵守机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吸烟、酗酒或吸食毒品,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的行为,西藏航可以采取西藏航认为合理的措施,包括实施管束,以阻止该行为的继续。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要求下机并被拒绝续运,而且旅客有可能因客舱内的不当行为被起诉。

13.2 电子设备

出于安全的原因,西藏航禁止或者限制在航空器上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 CD 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包括遥控电子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但是,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3.3 航班禁烟

在西藏航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

13.4 安全带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附加服务安排

14.1 如果西藏航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西藏航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西藏航仅作为旅客的代理,而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14.2 如果西藏航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行政手续

15.1 旅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和旅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并应服从政府、机场管理部门或西藏航的任何安全检查。

15.2 旅客应出示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对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旅行条件或旅客的证件不符合要求,西藏航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15.3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查旅客的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连续承运人

西藏航和其它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另请参见本条件 16.1 款之规定。

损害赔偿责任

17.1 西藏航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本条件约束,旅客航程中的其它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其各自的运输条件约束。

17.2 西藏航仅对在客票承运人栏中填有西藏航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西藏航为其它承运人的运输填开客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为上述行为。但对于托运行李,旅客可以向客票及行李票上列明的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索赔。

17.3 对于因西藏航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或由于旅客不遵守上述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17.4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西藏航对旅客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西藏航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7.5 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应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免除或者减轻西藏航的赔偿责任。

17.6 西藏航的运输合同,包括本条件以及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同样适用于西藏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任何情况下,从西藏航及西藏航的代理人和受雇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责任限额。

17.7 除非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应使西藏航放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西藏航责任的任何规定。

17.8 西藏航对因旅客的健康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不承担责任。

17.9 对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行李的损失,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17.10 西藏航对因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导致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旅客的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他人的财产包括其它行李或其内装物品和西藏航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应当承担责任。

17.11 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 8.1 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政府对任何此类物品的没收,西藏航不承担责任。

17.12 如果在旅客的托运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 8.2 款禁止放置的物品,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西藏航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17.13 由于西藏航的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西藏航按规定一次性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 100 元。

17.14 对由于运输中造成旅客或者旅客的行李的任何损害,西藏航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

17.15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西藏航按照该行李的实际重量计算赔偿额。对于无法确定行李重量的,西藏航按照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免费行李额进行赔偿。

17.16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损坏,西藏航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7.17 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已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除西藏航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西藏航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17.18 在为旅客办理行李赔偿时,西藏航将退还旅客已交付的逾重行李费,但对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异议的提出时限

18.1 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行李票的持有人收受托运行李而未提出异议,为该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合同相符的初步证据,除非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据。

18.2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害,旅客应在发现之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西藏航,至迟应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 7 日内提出。

18.3 如果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延误,旅客须在托运行李交付给旅客之日起 21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18.4 如果在本条件 18.2 18.3 款规定的期限内旅客未提出异议,则不得向西藏航提起诉讼。


其它事项

19.1 承运旅客和旅客的行李,旅客还应当遵守西藏航其它适用的规定和条件。这些规定可能会变动,而且非常重要,其中包括无成人陪伴儿童、孕妇、患病旅客的运输规定,电子设备的限制使用规定,在飞机上饮用酒精饮料的规定等。上述运输规定和条件,可向西藏航查询。

19.2 本条件中每一条款下的短标题仅为方便使用,并不用于解释条款内容。

19.3 本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章 生效与修改

20.1 本条件自  2016 11 1 日起生效并施行。

20.2 西藏航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本条件、运输规定、运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西藏航的名称:西藏航空有限公司

名称缩写: TV

西藏航的网址: www.tibetairlines.com.cn

西藏航的服务热线: 4008-0891-88